2024-04-29
(2024)甘30破1号
2024年3月29日,甘南州恒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24)甘30执恢2号执行案件中向本院申请对甘南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经本院审查,于2024年4月24日裁定受理该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4月26日指定甘肃衡则仪律师事务所为甘南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甘南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6月1日之前向甘南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银滩南路43号雅戈尔时代之星9号楼3层,邮政编码:730050,联系人:于娜15393179335、梁福利1899318269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甘南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甘南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应当提供债权产生的依据或凭证。债权人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联系人姓名、电话;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如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院定于2024年6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遇开庭或其他原因导致开会时间、地点变更,则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编:王 达 哇
审核:李 国 龙
编辑:英木草吉